5月4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S32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睢县某路口时,将在道路上步行的孟某撞伤。经检测,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51.80 mg/100 ml,属醉酒状态。
案件审理期间,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孟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对其量刑时可从宽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危,务必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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