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睢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工资款7039元。
经审理,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被告任某雇佣原告李某在新乡市获嘉县干内外粉活,活干完后经算账,被告欠原告7039元工资款未结清,并于2013年6月2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任某雇佣原告李某在新乡市获嘉县干内外粉活,应按照约定支付给原告劳动报酬。本案被告任某欠原告李某7039元工资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039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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