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留守妇女离婚案件。原告田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任某离婚,经过睢县法院董店法庭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和平分手。
原告田某系留守妇女,现在睢县产业集聚区某企业打工,被告任某长期在外地打工,与原告田某联络较少,造成双方缺乏沟通与了解,情感上产生严重隔阂。原告田某认为,原、被告于2003年2月23日在睢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时常打骂原告,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很大伤害,现双方的夫妻生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任兰梦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用;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睢县法院董店法庭法官考虑到原告田某系留守妇女,因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因生活矛盾精神受到刺激,且被告任某在与原告田某最后一次生气吵架后,离家去外打工,对家庭照顾较少,鉴于这种情况,董店法庭法官认为,应当从调解双方和好为出发点,能调解和好则调解和好,如果双方确实没有和好的意思表示,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以照顾女方利益为原则,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
通过睢县法院董店法庭法官的不懈努力,使得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原告田某提出与被告任某离婚,被告任
某同意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任某某由被告任某直接抚养,不要求原告田某承担抚养费,被告任某保证原告田某的探视权;被告任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田某经济帮助费5000元;原告田艳敏放弃要求分割婚前及婚后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在原告田某拿到经济帮助费时,脸上笑开了花,动情地对承办法官说:“感谢你们为我了却了这一桩多年的心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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