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婚生女儿冯某某变更为原告黄某抚养,经过睢县法院董店法庭法官的悉心调解,该案最终成功调解结案。
原告黄某与被告冯某于2013年5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到睢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女儿冯某某由被告抚养。但在原、被告离婚后不久,被告冯某某将女儿冯某某卖到夏邑县某地,现冯某某已被夏邑县公安局解救,并被送还给原告黄某,被告冯某也因此受到刑事追究。原告黄某特诉至睢县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冯某某变更为原告黄某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睢县法院董店法庭法官在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原告黄某系留守妇女的情节,本着“快审快结,案毕事了”的基本原则,积极与双方当事人真诚交流,不厌其烦额做被告冯某的思想工作,最终,通过睢县法院董店法庭法官的不懈努力,使得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黄某与被告冯某的婚生女儿冯某某自即日起变更为由原告黄某抚养,被告冯某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体现了睢县法院法官积极维护“三留守”群体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而且以实际行动落实了人民法官为民人司法,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宗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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