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相处,遇到矛盾纠纷,应理性解决,不管孰是孰非,采取暴力方式,拳脚相向,往往会带来更多的麻烦,得不偿失。5月16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的亲戚王某在睢县西陵寺镇某村猪场门口因过路同该村村民路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任某某赶到现场后,双方发生厮打,任某某、王某用拳头将路某某及其儿子路某打伤。经鉴定,路某的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两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路某某左侧第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两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经村委主持调解,任某某赔偿路某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且已全部履行,被害人路某、路某某均对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因其亲戚与他人发生争执,不能理性处理,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认罪悔罪,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在对其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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