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内,聚众赌博,牟取暴利,实现自己的“发财梦”,最终东窗事发,获刑受罚。6月3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赌博案件,一审以犯赌博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西陵寺镇某村开一超市,在超市内经常有人打麻将、斗地主娱乐。2013年8月13日至2013年9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伙同姜一X、吴XX、张XX、秦X等人在王某某超市内进行“推牌九”、“推饼”赌博活动。王某某每场收取200元的水电费,并抽取“水钱”。袁某某为了增加赢钱的机率,在赌博时利用自己购买的有暗记的麻将牌和色子进行作弊。2013年9月2日,袁某某在使用暗记麻将“推牌九”时,被参赌人员陈XX、 姜一X、姜二X等人发现而案发。另查明,袁某某通过赌博牟利四万二千余元,王某某通过收取场地费、“抽头”、参赌等牟利三万余元。2013年12月18日袁某某、王某某亲属分别向睢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赌博非法所得3万元、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地,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在案件审理期
间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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