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时,被主人当场发现,为避免被人抓获,转为暴力抢劫。7月31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赫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赫某于2014年4月21日22时30分许,在商(丘)—登(封)高速公路建设工地上干活的河南林州籍民工赫某潜入睢县周堂镇某村村民赵某某家中行窃时,被被害人赵某某发现,被告人赫某为避免被人抓获,采用腿压被害人身体、手捂被害人的嘴等暴力手段翻找财物,在制止被害人反抗时致赵某某面部轻微伤。被告人未抢走任何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赫某在入户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被失主发现而当场实施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盗窃时被失主发现而当场实施暴力但未抢走任何财物,系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本案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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