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加工、销售食品及相关工作。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秋天至2012年秋天,被告人李某某和其丈夫刘某某在家加工生产马蹄、山药罐头。在生产加工时加入了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糖精钠。经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其所生产的马蹄罐头含糖精钠0.04g/kg、山药罐头含糖精钠0.1g/k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罐头的过程中,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添加糖精钠,致使其生产、销售的罐头属于有毒、有害的食品,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其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给消费者造成潜在危害的可能性以后,其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悔恨,表示彻底悔改,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针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性质,须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加工、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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