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制猥亵妇女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于2014年5月1日上午酒后到本村村民唐某某家玩,趁唐某某弱智的妻子许某某单独在家之机,在堂屋内掀开许某某的上衣,摸其肚子、乳房和阴部,对许某某实施猥亵,随后被告人关住堂屋门,被返回家中的唐某某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酒后趁本村弱智的妇女一人在家之机,对其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能主动向被害人及其被害人的家人赔礼道歉,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被害人及其家人请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本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宋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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