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私底下制药并自编产品文号,向周边群众违法销售自制假药使用,最终被公安局依法查处。8月29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一审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3年10月份以来,未经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擅自自编产品文号,使用购买的中药材和西药止疼药,粉碎后装入胶囊,到睢县某镇上卖给患者服用。2014年3月15日13时许,睢县公安局民警在某镇集市上执勤巡逻时,发现王某某在销售假药,被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其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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