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瞒天过海,谎称自己是武警支队指导员可以为他人提供安排工作便利,以此骗取他人钱财。9月4日,睢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与睢县一中的教师卢某认识时,虚构自己是深圳市某区武警支队的指导员。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以能将卢某的外甥(荣某某的儿子)安排到深圳市某派出所当正式干警的方法骗取荣某某现金10000元和两条中华烟。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且其家属已将骗取的现金及损失共计13000元包赔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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