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好一口,危险时刻有。酒后不要把车驾,滴酒不沾,人车平安。9月10日,睢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于2014年5月31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RA379号小型轿车,当车行驶至睢县城关镇某大街与解放路交叉口时被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董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00.49mg/100ml,系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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