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某某与妻子打电话因生气把手机一怒摔倒了地上,正好被同在一个饭店吃饭的小孩子魏某某拾到,并对魏某某拳脚相加,而后与魏某某之父引发冲突,造成他人轻微伤。9月18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小小的手机产生的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商某某与自己一块打工的工友在睢县某饭店内喝酒吃饭期间,给其妻子打电话时因生气把手机摔到地上,碰巧被从饭店吃饭出来的睢县魏堤口村民魏某某(六岁)拾到,商某某看到后上前对魏某某辱骂,并将魏某某打倒在地,魏某某的父亲魏某甲见状与商某某发生争执,商某某隧回到饭店内叫出工友李某某(李曾用)、李某甲(均在逃)等十余人,该十余人出来后不问情由对魏某甲及同行的陈某某(又名陈曾用)进行殴打。经鉴定,魏某甲、陈某某、魏某某三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商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商某某系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商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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