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办案提速”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已经超越了审限的法定要求,成为了衡量法官审判质效的硬性指标。但是,办案提速是否适合各类案件的审理?笔者认为,对于部分离婚案件的审理就不能简单追求速度,而是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夫妻一方有赌博、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极大精神痛苦和人身伤害的案件时,可以快立、快审、快结,尽早地、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都是具有上述情形的。在笔者接触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仅因家庭琐事吵闹,一时冲动提出离婚,虽双方都有悔意,但碍于情面而互不相让,在法庭上态度强硬,坚决要求离婚。如果法官就案办案判决双方离婚的话,从法律上讲没有什么过错,但由于没能捕捉到双方当事人内心深处的最真实的意愿,就会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存有遗憾;有的当事人在离婚案件审理前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及债务的承担等方面未做充分、详尽、深远的思考和打算,如果为了追求提速,不对当事人作详尽解释而下判,即便结果公正,也容易导致一方当事人因对判决内容不理解或思想上难以接受而对法院裁判不满、抵触,甚至激化离婚双方当事人及亲属的矛盾,进而引发如打击报复、故意伤害、不执行依法分割的共同财产、追索子女抚养费等案件的发生;还有的当事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而是由于婆媳不和、与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不睦,甚至由于生育女孩等原因,在亲属的鼓动、撺掇下起诉离婚,对这样的案件,法官应当有长期做思想工作的准备,要对双方当事人及亲属进行入情入理的谈话,在必要时联合当地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当事人及其亲属端正思想,认清错误,从而使案件得到很好的处理。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其稳固的意义和价值不言而喻。处理感情事、家务事不能简单追求提速,要努力让双方当事人在心平气和、深思熟虑的状态下作出自己最真实的决定,如此才能切实实现“息诉宁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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