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是就是有人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11月10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豫NVN607号两轮摩托车,沿S21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睢县境17KM+500M处(睢县河堤乡某村南边),与在道路西侧步行的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高某某受伤。经检测,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并已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态度,对其处以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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