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所销售羊肉食品的食用口感,韩某某心存侥幸,违法添加亚硝酸钠,不考虑其很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法律后果。11月21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禁止被告人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在睢县白楼乡某村集市上出售添加亚硝酸钠的熟羊肉。2013年10月27日,睢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韩某某出售的熟羊肉,经商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韩某某出售的熟羊肉里面亚硝酸钠的含量为180 mg/kg。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向睢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经营熟羊肉食品的加工期间,为了提升其销售羊肉食品的美观和食用口感,违法添加亚硝酸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针对被告人的犯罪性质,须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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