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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男子被判死缓坐牢16年无罪释放获国家赔偿157万

时间:2014-12-25 14:49:08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徐辉坐了16年牢才被释放。资料图

  广东高院:“徐辉案”并非冤错案,法院按疑罪从无原则判其无罪

  24日是珠海徐辉服刑近16年无罪释放后的首个“平安夜”,他收到了一份特殊的圣诞礼物——这天,广东省高院赔偿办负责人来到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亲手将《国家赔偿决定书》交给徐辉,并当面向他赔礼道歉。徐辉手捧决定书说了声“谢谢”,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共计1572631.67元。

  判死缓服刑后坚持申诉

  1998年9月17日,本是珠海一个小镇劳动服务站副站长的徐辉,因为“奸杀”少女被警方带走,并先后被珠海市中院、广东省高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徐辉在服刑后坚持申诉,2006年12月,最高检受理了徐辉的申诉。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同年10月,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今年9月15日,珠海市中院对已服刑近16年的被告人徐辉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宣判,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

  徐辉作案的证据不充分

  广东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徐辉案”本身并非冤错案,其间没有被杀害者生还、没有真凶落网、也没有强有力的新证据加入,而是依法综合该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刑事诉讼中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认定被告人徐辉作案的证据不充分,按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判决徐辉无罪并释放。

  请求赔偿327万

  徐辉获释后,以其被无罪羁押为由,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万元;赔偿其妻子和女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

  据介绍,广东省高院立案后即刻派人了解徐辉的身体状况、生活情况及其家人的相关情况。同时,按照快审快结快赔的宗旨,52天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为赔偿请求人徐辉申请赔偿的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法赔偿徐辉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驳回徐辉提出的赔偿其妻子、女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的请求。

  热点解读

  国家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徐辉获赔的具体数额是如何确定的?记者在广东省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中找到了解释。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另,最高人民法院规定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200.69元。赔偿请求人徐辉于1998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15日被羁押,共计丧失人身自由5843天,所以,徐辉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172631.67元(5843天×200.69元/天)。

  徐辉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是广东省高院结合徐辉丧失人身自由时间,所受到的其他损害或者损失,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的决定。

  其妻女为何不能获赔精神抚慰金?

  徐辉还提出,错误的判决造成其妻子、女儿精神损害,应赔偿其妻女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对于这一请求,法院表示,这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受理的范围,因而不能支持,为此予以驳回。(记者董柳、陈荷,通讯员何娟)

  资料:徐辉案发展经过

  ●1998.08.25

  珠海三灶发生19岁女孩严婵娟遭奸杀案件

  ●1998.09.17

  徐辉作为奸杀19岁女孩严婵娟的嫌疑人被带走调查

  ●2001.05.09

  珠海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1.12.03

  广东省高院驳回徐辉上诉,维持原判

  ●2005.11.11

  广东省高院驳回徐辉申诉

  ●2008.06.16

  广东省检察院建议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

  ●2008.07.04

  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

  ●2011.07.22

  广东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珠海中院判决,撤销省高院此前的刑事裁定,发回珠海市中院重审

  ●2012.08.10

  珠海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到新疆奎屯监狱开庭重审该案

  ●2014.09.15

  珠海中院法官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院当庭宣判徐辉无罪(资料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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