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期间,谎称项目部托付给自己三套房子,可以转卖别人一套,并以办理房产证为由骗取他人七万多元现金。4月21日,睢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3月份在睢县某小区职工家属楼承包工程期间,对王某谎称该工地项目部欠其工程款,抵付给其本人三套房子,可以卖给王某其中一套。刘某某以让王某预交买房款和给王某办理房产证为由,骗取王某现金72000元,骗取的现金被刘某某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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