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他人小区土方的案件,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欲盗取位于睢县城郊乡某小区工地上的土方,许诺给王某某(另案处理)80元/车的运费让其组织运输车于当晚到该工地运土,同时被告人又安排其雇佣的挖掘机司机林某某驾驶挖土机装土。当晚22时许至次日凌晨4时,王某某组织五辆运输车从小区工地运走土方50余车,计1000余方,共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当夜,所盗土方由王某某以每车300余元的价格卖给了在睢县城郊乡另一小区承包大坑回填土工程的金某某。2014年10月4日早晨,被偷土方的小区工地负责人发现土方被盗后随即报警。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丁某某到睢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退赔睢县该小区损失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能诚恳悔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已按其所盗土方的价值补偿了被害人,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