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唱歌期间,见财心生贪念,然而最终不仅没有任何收获,反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2015年5月19日3时许,彭某在睢县某KTV一楼102房间唱歌时,趁服务员葛某不注意之机,将葛某的一部白色“小米4”手机(手机套内装有现金200元)盗走,经鉴定,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7元。彭某将手机套内的200元现金占为己有,并将手机藏匿于路边花坛的草丛中。案发后,被盗手机及现金2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葛某。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彭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开庭审理期间彭某能诚恳悔罪,态度较好,且所盗财物已于当日被出勤民警当场查获予以扣押,现已退还了被害人,亦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彭某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以盗窃罪对彭某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