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电”,大家都知道它的危险性,更何况是变压器。但余某伙同他人去偷变压器卖铜线,自以为找到了发财的捷径,最终触犯刑律获刑罚。一件看似普通的盗窃案,却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 9月11日,睢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四年,同时对余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夜,被告人余某伙同马某(另案处理)等三人窜至睢县后台乡某村,将该村的某棉花加工厂的两台型号为50的变压器盗走,然后把变压器里的铜线卖掉,赃款被其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为11347元。另查明,余某2009年4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1年2月21日刑满释放。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破坏电力设备,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余某系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