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一男子陈某,趁别人在超市买东西时,心生贪念,将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三轮车座下的女士挎包偷走。近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依法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11时11分许,被告人陈某骑两轮电动车来到睢县涧岗乡某村超市门口,11时14分许,陈某趁被害人韩某乙在超市购物之际,将韩某乙放在三轮车座下的女士挎包偷走。包内装有现金1000元、苹果iPhone6手机一部、电子烟、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在逃离现场的路上陈某将所盗挎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扔掉。案发后,盗窃的现金、手机、电子烟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挎包、身份证费用100元。经鉴定所盗手机价值426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建议:临近年关,出行财务不要外露,注意随身携带,多留心周围环境,在人多杂乱的公共场合更不能掉以轻心,谨防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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