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饭后结算饭钱引发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某在睢县尤吉屯余屯社区开一夜市摊点,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以前相互认识。2015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睢县尤吉屯余屯社区李某某的夜市摊上吃饭、喝酒,饭后在结账时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引起争吵。与王某某同桌吃饭的余某等人和李某某的侄子李某等人因李某某和王某某的争吵发生打架事件,被劝开后,王某某让李某某给被打伤的余某治疗,并打了李某某一拳,李某某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理化检测和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因外力、争吵、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发作死亡。
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能冷静处理生活中发生的争执,从争吵到出手伤人,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应酌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