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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儿不尽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维护正义

时间:2016-04-07 08:39:40  来源:睢县网  作者:夏令贤

很小的时候,父母就会给我们讲“墙头记”、讲“老来难”、父母对于孩子,孩子之于父母,这份感情远不是金钱能够衡量的,都说养儿可防老,但本该颐养天年的孟老汉,却为自己的医疗费和生活费犯了愁,无奈之下,孟老汉将长子孟大某告上了法庭。1月27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孟大某承担原告孟老汉的医药费2100元及相关赡养费用15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经审理,法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孟老汉有三个子女,大儿子孟大某,二儿子孟二某,女儿孟小某,原告含辛茹苦把三个子女抚养长大,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令孟老汉不如意的是,年过花甲之后,身体每况愈下,仅在2015年就先后于1月份和10月份两次住进睢县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述两次医疗费用已报销5000元。在孟老汉住院期间,次子孟二某和女儿孟小某均主动支付医疗费,并积极护理,十分关心孟老汉的身体,唯有孟大某身为长子,对孟老汉不闻不问,既不拿医疗费,又不参与护理,孟老汉伤心之余,一怒之下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孟大某向原告孟老汉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孟老汉现年逾花甲,且体弱多病,对其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的三个子女对原告的医药费用应予负担。原告孟老汉这两次住院共花医药费11178.13元,已报销5000元,对下余的近6200元,被告孟大某应承担其中的三分之一,即2100元。鉴于原告孟老汉住院治疗32天,除花费医药费之外,还需护理及生活、交通等费用支出,法院酌定被告孟大某另给予原告孟老汉1500元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感言:老年是人生历程的最后一环,人人都会老,赡养父母是基于身份关系给子女规定的法律义务,父母将子女从小养大,付出了心血,倾注了爱心,子女在父母风烛残年的时候理应尽到赡养义务,让父母安度晚年。只有这样,才能像歌声中唱的“夕阳是晚开的花,夕阳是陈年的酒,夕阳是迟来的爱,夕阳是未了的情……”。如果你一意孤行,非要把自己处在道德与法律的审判席上,势必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道德的谴责,同时你要想想自己明天的命运是否也和今天老人的处境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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