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期间,因建房问题与他人引发摩擦,任某甲等三人对被害人路某实施殴打。1月28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寻衅滋事案,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任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任某甲在睢县西陵寺镇某饭店内吃饭时,因建房问题与在此吃饭另一桌的睢县西陵寺镇某村村民路某发生争吵,并对路某实施殴打。被人劝开后,被告人任某甲又纠集与其在一起吃饭的被告人任某乙、周某等人在该饭店后院及饭店后树林内再次对被害人路某实施殴打,造成路某身体受伤。经法医鉴定,路某的左侧上颌骨额突和鼻中隔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路某的两眼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周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路某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路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且已履行完毕,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周某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任某甲系本次事端的挑起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乙、周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周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及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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