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罚金已缴纳)。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着睢县平岗镇至潮庄镇公路向西行驶至潮庄镇河南徐庄路段时,被睢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76mg/100ml,属醉酒驾驶。
睢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公共安全,无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及后果,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酒后不开车,于己于人皆是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