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来到睢县城关回族镇丁某租住的院内开一按摩店,并伙同丁某在该租住房内以点穴、疏通经络为由,销售药瓶上写着“内供、军地医药新技术、神通散”字样的药,并向病人介绍该系列药的疗效。2016年7月份,被告人姚某以人民币2900元的价格将该系列药卖给睢县城郊乡某村村民张某四瓶,丁某以人民币2950元的价格将该系列药卖给睢县城关回族镇居民田某五瓶。被害人张某、田某服用该药后,二人身体均出现不良反应,到医院治疗后好转。经睢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姚某及丁某销售的药瓶上写着“神通散”字样的系列产品按假药论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获取非法利润,销售未经检验的药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构成销售假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