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吴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并在短暂的了解后领取了结婚证。由于二人均是二婚,婚前又缺乏充分的了解,婚后生活并不幸福,在2014年5月28日,陈某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由不准其离婚诉求之后,陈某又于2015年8月再次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求。吴某也同意离婚,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2015)睢民初字第433号判决书判决:准予陈某与吴某离婚;二人婚生女儿陈某某归母亲吴某抚养,陈某支付子女抚养费91467元;陈某给予吴某经济补偿20000元;吴某的嫁妆归吴某所有。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由于陈某一直不愿意履行义务,遂吴某向睢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睢县人民法院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后,陈某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吴某离婚后只能居住在陈某和其前妻所生子女名下的房产内,拒绝搬出。睢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锲而不舍地为双方做工作,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吴某从房屋搬出,陈某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的协议,陈某2017年3月10日和3月17日以现金和转账的形式将111617元的义务履行完毕。
虽然陈某和吴某的这起离婚抚养纠纷案彻底结束了,但是他们对自己婚姻的不负责任,草率的结婚,而婚后又对彼此缺乏耐心和沟通,最终以离婚草草收场。这不得不让人深思,这样对待婚姻的态度,给自己的生活和子女成长带来的问题不是一纸离婚和金钱就能解决的。希望通过这些案件,能让更过的成年人对自己的婚姻和子女负起责任,慎重对待婚姻,为了家庭和谐和子女的健康成长,认真对待自己的人生。希望每个孩子有家可依,每对夫妻有家可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