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下午,睢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张某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刑事庭庭长阮传超担任审判长,与刑事庭审判员陈效亮、人民陪审员周学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家属及相关人员旁听了庭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从吴某处购买了一辆报废的四轮拖拉机,2018年5月11日,张某明知该拖拉机属于报废车辆,且没有灯光等安全设施,却仍然安排其聘用的宋某、李某驾驶该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当天晚上21时40分许,在睢县振兴大道上,宋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被一辆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三死两伤重大交通事故。其中,小轿车车主洪某当场死亡,宋某、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两名人员受伤。该事故发生在运输建筑材料返回途中,属于建筑施工中的生产劳动行为。经睢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四轮拖拉机驾驶人宋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但被告人张某明知该四轮拖拉机不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仍然安排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建筑材料,与这场三死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为宋某、李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张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因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