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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子心无尽 子债父愿偿

时间:2020-04-08 14:58:39  来源:睢县网  作者:彭家鑫

2020年3月24日河南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让当事人重拾亲情,父子言和。案件虽然成功调解了,但承办法官李志军却感触良深、“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父母对子女的爱,深而沉重,令人感动。

2017年,徐某的儿子沉溺于网上赌博,因手头紧张在县城手机店里使用朋友们的身份信息进行分期贷款,套取现金10万余元。赌博挥霍后,徐某儿子因无力偿还贷款而逃跑失踪。在徐某儿子诈骗罪审理过程中,徐某与儿子的朋友们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徐某自愿代替儿子偿还欠款。因为疫情突然发生,且徐某年龄较大,已经52周岁,打工挣钱较少,没有按照约定按期偿还欠款,袁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3月12日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徐某得知袁某起诉后,积极与李法官联系,陈述了自己的经济状况:“我为了还债在县里打了两份工,年前干到腊月二十九,不是我不还钱,实在是这几个月的工钱还没有结,手里没钱。”徐某也保证:“只要我手里有钱了肯定给他们,他们都是孩子,有的还是学生,也不容易,我也理解他们,我年龄那么大了,我用我这一辈子的名誉做保证。”徐某还向法官解释道:“还有就是我们村里快拆迁了,只要拆迁款到位了,我立即清偿完,不管想什么法子,我都会把钱还上,孩子不懂事惹下事,本来他都28岁了,该他自己扛这些事,但事情紧急,袁某他们也不容易,我会尽快替儿子偿还欠款的。”徐某的话很朴实,看见老人如此艰辛,李法官感触良多,在多次同袁某电话沟通后,袁某表示理解并接受了徐某的调解意见,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于3月24日达成了协议,约定徐某于5月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袁某欠款,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徐某逾期没有偿还,徐某自愿承担1分的利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为自己的欠款买单,而不应让父母为其承担还款的义务。在感叹忍辱负重的如山父爱时,我们也希望广大青少年能健康成长,戒掉不良嗜好,远离赌博,担起肩膀上的责任,勇敢的面对生活,好好工作,回报父母,也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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