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判决结果我不服!我不会签字!”在睢县法院河堤人民法庭,被告刘某民固执地说。
原来,吴某、朱某、刘某民三人均是平岗镇的村民,三人因建房需要找到从事农村建房的刘某江,并与刘某江签订了建房协议书。刘某江带领施工队将房屋建成后,三人均拖欠刘某江部分建房款,刘某江多次找三人索要剩余的建房款,三人均拒不给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2年3月,刘某江分别将吴某、朱某、刘某民诉至睢县法院。河堤法庭法官聂松承办此案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一判了之并不利于化解纠纷矛盾,尤其是刘某民辩称刘某江建设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案件有可能启动鉴定程序,但三起案件标的额均不大,鉴定不仅会花费数万元的鉴定费用,还会使案件久拖不决。为快速化解矛盾纠纷,聂松多次带领审判团队来到平岗镇实地勘查三被告房屋情况,详细向当事人了解事情经过,并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吴某、朱某和刘某江达成和解协议,并很快支付了剩余建房款。但刘某民固执己见不愿调解,聂松经过审理之后作出了判决,但刘某民仍坚持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面对刘某民拒不履行义务的强硬态度,聂松对他说:“你看,吴某和朱某都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彼此也不再纠缠了,你一直说原告给你建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但是自始至终你都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如果你申请走鉴定程序,高额的鉴定费和你欠刘某江的建房款比起来,可是得不偿失。再者,刘某江起诉你时,你只是辩称房屋质量有问题,并没有提起反诉,如果你现在仍坚持认为房屋质量有问题,你也可以走法律渠道,另案再起诉原告,那么你自己也要承担这个诉讼成本。现在刘某江自愿让利,少收取一部分建房款,你考虑一下哪种方式更能维护你的权益。
刘某民思前想后,觉得无论是鉴定还是另行起诉都得不偿失,于是便找到原告刘某江私下达成协议,4月13日下午给付完毕剩余的建房款,这三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案一齐圆满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