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之规定,经睢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任命吴海燕同志为睢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并决定其代理县长职务。
睢县人大常委会
20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