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5日,网络上出现了一篇题为《河南睢县涉嫌挪用百万养老金》的报道。当天,河南睢县县委、县政府迅速反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对网络上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报道反映的“养老金蒸发怪象”与事实情况不符,属于情况反映人对实际领取的养老金组成部分不清楚所致。
报道中提到的“记者从徐本钦提供的单据上获悉,其先后共缴纳个人养老金13225元。但最后个人缴纳计入金额是8264.36元,比其个人实际缴纳养老金的13225元少了4960.64元。”经查,2011年12月,徐本钦办理退休手续时,月领养老金1844.20元,组成部分为:基础养老金895.32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95.40元、过渡性养老金853.44元(由其所提到的4960.64元产生),总计1844.20元。经过每年增资,现徐本钦每月领取养老金2229.20元。截至2013年7月,徐本钦已领到养老金43491元。
二、报道中提到的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被告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原告徐本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入个人缴费本金8264.36元违法”的情况说明。
经查,该判决书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商睢区行初字第18号”。该判决书载明:“请求判令被告违法多收取原告个人社会养老金4961.08(本数字为徐本钦诉状诉求数字)元及相应借款利息,计15875.46元;判决被告多收原告个人社会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判决结果:“一、被告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原告徐本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入个人缴费本金8264.36元违法;二、驳回原告徐本钦的其他诉讼请求。”显然,该判决判非所诉。徐本钦以此判决书为依据,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877.33元,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睢行初字第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驳回原告徐本钦的赔偿请求。”徐本钦不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商行终字第4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对“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判决书(2011)商睢区行初字第18号”作了全面更正性的诠释,最终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三、报道中提到的“对比有关部门出具的单据获悉,有3703944.53元没有体现在单据上。数百万养老金从账面上‘蒸发’”情况不存在。
经查,截至2004年10月,睢县一建公司呈报时有人员187人,但部分职工因家庭困难,并没有全部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是断断续续办理的参保缴费手续。所有参保人员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按规定存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蒸发”情况。而文中提到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单据”和“3703944.53元没有体现在单据上”因不清楚“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又是什么单据显示出的内容而无法查实。
四、报道中提到的“城建局退还徐本钦4960元钱”情况说明。
经查,该事发生于2009年,几年来,相继有人社部门、信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在了解、审(调)查事实情况后,已经多次向徐本钦解释养老保险费缴纳的相关政策,解释其所缴纳的4960.46元钱的作用与去向,并出具了相关调查结果,但徐本钦不理解,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执意想要回他认为应该计入个人账户而未计入的4960.64元钱。但根据国家政策,社保部门不能满足其退钱的要求。后经多方协调,2010年12月14日,睢县城建局(原睢县一建公司主管部门)为息事宁人,照顾给了徐本钦4960元钱。
针对以上四点情况说明,河南睢县县委、县政府诚挚地感谢媒体朋友对睢县工作的监督和支持。近年来,睢县的发展得到了包括新闻媒体朋友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大家既是睢县改革发展的见证者,也是推动者,我们非常欢迎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监督和批评,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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