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城市规划,盘活存量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原睢县风城建筑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商政文[2014]98号)批准,我局决定无偿收回位于睢阳区,东至商丘市众友置业有限公司,西至华夏路,南至南京路,北至商丘市众友置业有限公司,面积156.286平方米(折合0.234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宗地原为睢县风城建筑公司(睢县凤城建筑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11月14日,睢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查无睢县风城建筑公司(睢县凤城建筑有限公司)。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2010年5月27日,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出具了商规让条字[2010]60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比例≤30%)。新的规划与原来的用地性质发生了改变,根据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范围,依法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另行处置。
自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相关权利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地址:商丘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侯志华 刘海亮
联系电话:0370—3778329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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