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各开设微信公众号团体及个人:
为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政策指导和内容管理,规范我县范围内微信传播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依据中央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网信办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属地微信公众号登记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时间
2016年8月1日至8月10日。
二、登记备案对象
全县所有的微信公众帐号。具体包括:
1、各乡镇、县直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驻睢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的;
2、睢县范围内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开办的;
3、微信帐号名称包含本县和乡镇名称(别称)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4、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主要涉及睢县范围内的;
5、微信公众帐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本县范围的;
6、符合以上任何一条的均在此次登记备案范围内。
三、登记备案材料
1、乡镇、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睢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微信公众帐号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开设微信公众帐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材料填写附件《睢县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最下方有下载地址,表一为乡镇(办事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含成立的各类公司〉及社会团体,表二为个人或个体经营者,登记表需一式两份,表一需加盖公章。
四、有关事项
1、乡镇、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睢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微信公众帐号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xwlk@163.com),纸质材料报送到县委网信办(县委五楼宣传部)。
2、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是一项动态工作,集中登记备案时间结束后,新开通的微信公众帐号可及时通过下载《睢县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在开通30天内进行登记备案。
3、对延时不报、不履行备案的,县委网信办将根据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者对其采取暂停关闭和永久关闭等处置措施。对经督促仍不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五、加强日常管理
1、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微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通过微信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编发新闻信息,登载境外媒体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各微信公众号在登记备案后,微信公众号管理员请加入睢县微信公众账号管理微信群,县网信办将时常向微信公众号管理员推送有关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新政策、新法规等,指导各单位和个人依法运营微信账号。
联 系 人:汪方勇 13837022828 陆伟松 13513701094
电子邮箱:sxwlk@163.com
附件:
1.《睢县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单位及社会团体)
2.《睢县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个人或个体经营者)
中共睢县县委宣传部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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