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市民: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睢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在睢县县城规划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将临,为更好贯彻落实《睢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要求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一、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殡葬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殡葬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睢县公安局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