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市民:
为了有效应对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及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和《睢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暂行)》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现将有关事项参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县城规划区域;东二环以西及路两侧的汤庙村,马楼村,刘楼村等;南G343国道以北及路两侧的刘店,五里屯村等;西环路以东及路两侧的西苑社区,殡仪馆,黄园,刘庄,蒋楼村等;北至产业集聚区恒山路以南所有企业及村庄等。
二、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殡葬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殡葬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违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处以行政拘留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一经查实的,公安机关将奖励现金5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我县创造一个安全、祥和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美丽、环保的新睢县做出应有贡献。
睢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公室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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