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范围
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本地和本行业走在前列,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市级文明单位称号,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乡镇和科级以下单位一般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领导机构,有工作队伍,有经费保证,有完整档案资料。创建活动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或业务综合指标达到全省或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围绕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坚持开展创建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各种道德实践活动,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有文体活动阵地,群众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创建氛围浓厚,创建档案齐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当地文明创建活动。计划生育工作好。坚持办实事好事,工作条件逐步改善,服务设施逐步配套,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四)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明 确、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保证各项工作秩序井然、高效运行。监督保障措施完善,职责明确,纪律严明,奖惩分明,单位社会信誉高,群众反映好。
(五)环境面貌整洁优美。单位规划建设科学合理,办公、生产、生活区环境整洁,绿化美化,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到本省先进水平。
(六)治安秩序状况良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员工中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三、评选办法
(一)省级文明单位每年评选一次。省文明办主要根据省辖市的县区数、市直机构编制数、文明单位到届数等因素,以省辖市为单位分配推荐名额。省直机关单独分配推荐名额。有撤销省级文明单位的,需提前报经省文明办认定后,按照“撤一补一”原则,增补推荐名额。
(二)同楼或同院办公,具有直属关系、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可以与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创建或单独创建。参加共同创建的要在呈报表中注明,一并考评。共同创建单位中有一个单位发生问题受到警告或撤销处理的,共同创建单位一并不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
(三)评选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省文明委委托各省辖市文明委负责对本辖区的申报单位进行考评和推荐,省文明办进行抽查。省文明办在抽查中发现问题予以否决的,不再递补单位。省直申报单位由省文明办、省直文明办联合考评,省直文明委推荐。省级文明单位的具体考评细则由省文明办依据本规定制定。考评程序是:在资格认定、年度复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初选单位进行考评。(1)组织群众评议。(2)组织考试测验。(3)查阅档案资料。(4)实地考察。推荐程序是:(1)各省辖市和省直分别召开文明委主任会议依据考评结果,研究确定推荐单位。(2)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3)各省辖市和省直文明委要严格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分别将被推荐单位在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驻豫部队、武警部队和其它不宜公示的单位不予公示。(4)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分别以各省辖市文明委和省直文明委的名义将推荐报告书面报省文明办。推荐报告须附上被推荐单位申报表、考评汇总材料、征求意见书面材料和公示材料。(5)省文明办对各省辖市和省直推荐的单位进行审核,提出表彰名单,报省文明委审议。对不符合上述程序和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不再实行省级文明单位届满制,由省文明办进行年度复查,复查合格的,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届满的省级文明单位未被连续命名,两年内享受市级文明单位待遇,可重新申报。被撤销的省级文明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
(五)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的条件是,系统主管部门是两年以上省级文明单位,系统内二级机构和省辖市机构60%是省级文明单位,全系统各级文明单位达到 90%以上。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由省系统主管部门向省文明办申报,省文明办负责考评推荐。
四、管理办法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省文明委委托省辖市和省直文明委对省级文明单位进行管理,并建立档案。省文明办负责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二)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年度复查制和五年届满制。年度复查参照省级文明单位考评实施细则进行,复查情况须书面报省文明办,并记入档案。对于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更名的省级文明单位,须报省文明办备案。
(三)省级文明单位的匾牌悬挂在单位门(楼)前。凡届满后未被重新命名的单位,不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省级文明单位匾牌不再悬挂。被警告的单位,警告期内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被撤销的省级文明单位,其匾牌和荣誉证书,由当地文明办负责收回。被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省级文明单位,在省级文明单位奖励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员工的物质奖励。
(四)凡具有下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1)领导班子成员中受到党政处分或被判刑;单位干部职工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刑。(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严重下滑;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制造或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3)有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员工受到治安处罚,(4)行风评议差,群众满意率低。(5)发生责任事故超过规定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指标。(6)创建工作滑坡,不符合省级文明单位条件。(7)因违纪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五)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由省文明办负责管理。系统每年要进行自查,省文明办进行年度复查,实行动态管理。系统主管部门省级文明单位届满未被重新命名的,其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自行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予以撤销:(1)系统主管部门省级文明单位被撤销。(2)系统内发生重大问题。(3)创建工作严重滑坡。(4)下属机构被撤销省级文明单位。(5)文明单位比例达不到要求。被撤销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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