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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时间:2024-05-20 16:51:14  来源:  作者: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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