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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4-06-23 07:59:51  来源:  作者: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自觉佩戴口罩;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法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

(四)不随地吐痰、便溺,不随地扔烟头;

(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排污水、乱堆杂物;

(六)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七)不乱发乱贴乱扔广告、传单;(八)不随意抛撒、焚烧冥纸等丧葬祭奠物品;

(九)不攀折树木,不随意采摘花果,不践踏草皮绿地;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杂草;(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四)不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

(五)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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