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文明行为促进保障工作:
(一)网信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网络信息监督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引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社会信用监管,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引导公民遵法守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引导文明出行;
(五)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提升基层服务和管理水平,加强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