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回放: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睢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2017年4月13日,睢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公开审理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牛某对睢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回顾:2012年春,牛某和罗某(另案处理)夫妇带领米某等29人到郑州工业大学师生周转楼工地打工,完工后,牛某和罗某却拒不支付米某等11人的工资。米某等人遂向睢县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3月2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罗某、牛某共同支付米某等11人劳动报酬31329元。因牛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的义务,米某等人向睢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睢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牛某仍未履行。睢县人民法院再次执行,并向牛某下发财产报告令,牛某拒不报告其财产,在对其拘留了15日并处于20000元罚款后,牛某仍不履行义务。牛某的行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而将此案移送睢县公安局。睢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11日将其刑事拘留,在睢县人民法院监督下其家人代为偿还了包括米某等11人31329元劳动报酬在内9万余元的全部债务,又因其认罪、悔罪表现好,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下一步,睢县人民法院要与公安局、检察院建立联动机制,施行无缝对接,对失信“老赖”们采取稳、准、狠、严的高强度打击,严格实施联合惩戒。全院执行干警也将再鼓一口气,再添一把劲,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攻坚战。接下来的“飓风行动”,睢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拒执罪的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