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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4-02-01 19:12:33  来源:  作者:

为了全县人民群众新春佳节更加欢乐祥和、幸福安康,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月2日(腊月二十三)7时至23时;

(二)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

(四)2月24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定地点

禁放区域:

睢州大道以北、中心大街以西、湖西路以东、锦绣大道以南。

禁放地点:(

1国家机关驻地;(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3)重要军事设施;(4)文物保护单位;(5)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6)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7)车站、主次干道、高架路、桥梁、涵洞等交通枢纽地区;(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以及空气基站周边;(10)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林场、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11)睢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倡议广大群众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不要在居民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四)不得有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操作;

(六)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严禁在非燃放时间、非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八)应从持有《烟花竹(零售)许可证》的合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购买烟花爆竹。

五、销售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1月31日(腊月二十一)至2月24日(正月十五):在以上时间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应全部安全处置,清除库存。

(二)严禁以销售为目的在家庭住宅、居民楼储存烟花爆竹。

(三)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四)严禁超许可范围销售烟花爆竹。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通告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睢县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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