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近年来,被告人范某在其位于睢县周堂镇某村的家中开办豆芽加工作坊,将生产的黄豆芽、绿豆芽在周边集市上销售给群众。2013年8月7日上午,睢县周堂镇派出所民警在对范某的作坊检查时,发现其非法使用“1+1特效豆芽丰产素”、“豆芽增粗王”生产豆芽100余斤。经检测鉴定,从范某家查获的豆芽中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4-氯苯氧乙酸钠。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明知“豆芽丰产素”、“豆芽增粗王”是有毒、有害物质,而故意在从事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参入,并销售该豆芽,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范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诚恳悔罪,愿意缴纳罚金,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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