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政〔20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发展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豫政〔2005〕23号)、《农业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05〕5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施意见》(商政〔2008〕85号)等法律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是指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自愿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组织起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一种组织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培育农民市场主体、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正逐步成为解决“三农”问题、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织载体。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解决一家一户小农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不相适应的矛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按照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生产环节进行生产,提高同一类农产品的质量和规模,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推广和普及农业新技术,培育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从我县总体发展情况看,少数地方和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发展工作思想认识不统一,重视程度不高,存在着规模小、竞争力不强、覆盖面窄、管理不规范、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当前深化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关键措施,作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战略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更新思路,创新举措,千方百计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及省、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各项政策,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规范发展的要求,围绕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积极组建种植、养殖、加工、农机、技术服务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模式,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鼓励和支持开展合作经营;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以农民为主体;坚持入会(社)自愿,退会(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凝聚力;坚持以政府引导、支持、服务、指导为手段,做到“引导不干预,指导不代替”,不搞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
三、发展目标和重点
(一)发展目标。到“十一五”末,全县主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普遍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量达到300个以上,争取40%以上的农户加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辐射带动农户50~60%,有50%以上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工和销售。在全县范围内逐步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网络,初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体系,实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我县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业产业化得到有效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不断加强,服务农民、带动农户、促进农民增收的能力明显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增收水平超过其他农户30%以上。
(二)发展重点
1.突出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围绕粮食加工、畜牧养殖、优质蔬菜、水果生产加工、水产、食用菌、花卉、油料加工、木材加工等主导产业,围绕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农业优势产品布局,加快发展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品牌产品加快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要求转型为专业合作社,使之在市场竞争、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2.促进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代农业,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开展标准化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积极引导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互合作,组建专业联合社、专业联合会,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3.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乡镇要根据农民需要和自身实力,引导农户组建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既可发展松散、半松散型的合作组织,更要鼓励发展经济利益紧密联结的合作组织;既可发展生产合作型、销售合作型、科技服务型的合作组织,更要鼓励发展产销结合和产销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打破行政区域、行业、所有制界限,率先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跨地区发展、开放式经营。具体可采用以下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是引导农民合作创办。鼓励有销售渠道、生产技术、加工实体、资金实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专业大户牵头,联合农民创办;二是依托企业创办。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建立“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三是鼓励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和供销社组织领办,发挥其在科技、信息、加工、流通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四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和种养业传统,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五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引导当地专业合作组织建立联合组织或行业协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开展合作服务。
四、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做好注册登记。依法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注册登记的指导工作。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发照由工商部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非营利性各类专业协会的登记、发照和年检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工商部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后,还须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从今年开始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根据财力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试点示范项目和指导培训经费、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新品种和新技术应用、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积极实施项目支持。各种农业产业化、畜牧项目、扶贫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信息网络、农业综合开发以及测土配方施肥等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对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优先纳入农业扶持项目,实行重点扶持。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产品,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原料,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还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享受民营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提供用地、用电、运输和质量认证等政策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养殖小区、养殖场、农技示范推广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其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经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种养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鲜活农产品运输,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自检,开展农产品安全追溯管理,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时,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农业和质检部门应当提供支持和服务。财政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从事二、三产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给予一定补贴。
(六)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发展集约经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参与土地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把一家一户零星土地集约化,结合生产实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标准化种植养殖小区。对进行土地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优先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奖补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流转土地达到200亩以上,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有关部门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土地上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项目。
(七)积极发展各类现代农业标准种植小区和养殖小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各类现代农业标准种植小区和养殖小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种植小区和养殖小区,达到有关规定标准并通过考核的,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政策性和商业性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 金融服务,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可在合作组织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农户小额 贷款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 贷款;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担保服务。
(九)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对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必须保留的项目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监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积极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行为。
(十)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农技人员。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地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的大中专毕业生,应到县以上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连续工作满一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村、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县政府决定成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协调、指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各乡镇也要建立组织,明确任务,制定措施,落实工作经费,定期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扩大宣传,抓好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先进典型和经验,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积极性,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基层干部、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辅导员进行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理论、市场营销、财务核算、合同法等内容的培训以及组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外出考察学习等,增强合作意识和提升管理合作组织的能力,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形成关心、支持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的良好氛围。
(三)典型引导,示范带动。开展试点示范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成功经验之一。县政府计划每年安排运行规范、带动性强、农民增收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县级试点进行重点支持。各乡镇政府也应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选择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示范点,对符合农业结构调整方向、有一定基础、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重点扶持。通过抓好试点示范工作,建立县、乡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体系,引导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组织,使更多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辐射带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发展。
(四)强化责任,目标管理。县政府要将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定期督查,抓实抓好。年终统一组织考核验收,每个乡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3个,对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抓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积极开展培训,及时提供技术推广、市场信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定和完善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和积累机制,尽快实现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要依据各自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睢县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领导小组
二Ο一Ο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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