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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建筑营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9-03 09:42:54  来源:  作者: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建筑营业税

征收工作的通知 

 睢政办〔201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理顺县政府与各乡镇税收入库级次,规范财税征管秩序,促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现就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建筑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

睢县辖区内耕地占用税、建筑营业税由县地税局负责征收。根据豫地税函(〔2011〕101号)精神,耕地占用税由各乡镇(中心)税务所负责税源管理和日常检查,税款由县地税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务所统一征收。

二、入库级次

    城市规划区以外经批准占用的耕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以及因建筑安装活动而实现的建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属当地乡镇收入;城市规划区内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属县级收入;城市规划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属县级收入。对城市规划区内实现的建筑营业税,按区域范围属地入库,实行县乡分成,县级70%、乡级30%;对属于房地产企业实现的税收,如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税收,收入归县级。审计、稽查收入全部缴入县级,为县本级收入。

    三、征收办法

    (一)县地税局要按本文件规定,对税收级次进行认真清理,并建立县本级税收收入单位台账,组织各征管机构和征管人员严格按本文件的规定组织征管,严格按规定的收入级次组织税款入库。同时,要加大税务稽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监督机制,确保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和按规定级次入库。

    (二)国土部门要把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的信息及时通报给同级地税机关。国土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否则,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以票控税”制度,同时,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地税征收机关。一旦发现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耕地的以及将耕地谎报为非耕地的,地税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调查核实,据实征收耕地占用税,并由国土部门依法依据处理。

    (三)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税收级次的监督。各乡镇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入库,严禁在本县区域内乱拉税源和混淆税收入库级次。对乡镇违反规定的,除调整入库级次外,还要加倍扣减违规乱拉税收形成的收入;征管部门违反规定的,要扣除违规额度相应的经费;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退税,地方负担部分,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扶持企业部分,按照规定或实际扶持额度分别由受益方负担。

(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地税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交换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协税护税。其他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因配合不力造成税款流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本文件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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