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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政府部门同民主党派工商联 对口联系制度的意见

时间:2014-08-13 10:05:48  来源:河南省政府网  作者: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政府部门同民主党派工商联
对口联系制度的意见
豫政 〔2014〕5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豫发〔2005〕13号)要求,认真落实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口联系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工作,有利于民主党派、工商联知情、出力,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有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为全面实施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大战略提供广泛支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工作,在省委领导下,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畅通民主党派、工商联知情参政渠道,支持民主党派、工商联围绕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发挥作用。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分工安排

  根据我省实际,经与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决定对原来与各民主党派河南省委、省工商联对口联系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对口联系分工安排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等部门作为各民主党派河南省委、省工商联的共同联系单位。

  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联系民革河南省委。

  省教育厅、文化厅、旅游局、体育局联系民盟河南省委、民进河南省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联系民建河南省委、省工商联。

  省科技厅、质监局联系九三学社河南省委。

  省卫生计生委、环保厅联系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农工党河南省委、省工商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农工党河南省委。

  省政府外侨办联系致公党河南省工委。

  省审计厅联系民建河南省委。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系民进河南省委。

  三、坚持和完善对口联系机制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开展对口联系工作提供便利。要指定分管领导,确定具体联络处室和联络人员,坚持和完善对口联系各项制度,确保对口联系持续、有效。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处室、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要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政府办公厅,送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

  (一)重大事项决策咨询及通报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重要政策性措施、改革措施以及重大建设项目论证过程中,通过召开政情交流会、听证会、座谈会或登门联系等形式,主动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通报相关情况,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二)日常信息公开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公文、简报、资料,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

  (三)邀请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制度。政府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相互邀请参加各自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及时了解双方重要事项和活动,丰富对口联系的内容和形式。

  (四)联合调研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就一些专题性问题进行调研时,可邀请对口联系的有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加,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研究课题委托民主党派、工商联调研。

  (五)对口联系例会制度。共同联系的政府部门每年要统一安排1至2次座谈会、政情通报会等,由主要领导集中向各民主党派河南省委、省工商联交流通报工作情况,征求工作意见和建议;分别联系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对口联系工作座谈会,交流通报情况,全面总结工作,查找存在问题,征求意见建议。要结合例会制度实现相互走访,加深了解,为彼此合作创造条件。

  (六)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制度。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评比及行风评议等活动,要主动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与;对民主党派、工商联反映的意见或建议,要及时给予答复;可以聘请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成员担任特邀(特约)监督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作用。

  承担对口联系任务的政府部门在加强与对口民主党派联系的同时,也要加强与其他民主党派的联系。没有明确对口联系对象的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工作联系,为其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提供支持。对口联系工作情况要适时报送省委统战部、省政府办公厅。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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