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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2-05-15 10:02:05  来源:  作者: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 〔2010〕5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农业及物流、商业、旅游、医疗、金融、保险、教育、咨询服务、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继续鼓励外商在我省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优化土地配置。完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方式,对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改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同时,认定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缩短认定备案时间。

  (四)鼓励跨国公司在豫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经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资助。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五)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国际竞争力。省财政设立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中央扶持资金配套、服务外包业国际市场开拓、专业人才培训、资质认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及与服务外包相关的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

  二、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六)在项目建设用地、环保、财税、金融、用工、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等方面,认真落实我省已出台的加快开放型经济和产业集聚区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产业振兴规划中的政策以及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支持A股(人民币普通股票)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中遇到的项目环评、产权确认、土地征用、行政收费等问题,并在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现代物流专项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安排上及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方面向符合条件的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倾斜。

  (八)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投资促进及产业集聚区承接产业转移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

  (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当地财政按实际到位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企业经营者。

  (十)利用境外资本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境外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企业境外上市的协调推进工作。对2010至2012年成功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省财政按募集资金数额的1%给予奖励。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上市外商投资企业再融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进行再融资,扩大企业融资规模。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鼓励外资银行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办业务,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或补贴。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租赁公司。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十三)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社会保障环境,外商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经济性减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国民待遇执行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完善产权交易机制,为外商以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便利、规范的服务和环境。

  三、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十四)进一步下放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外,由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或产业集聚区(含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区)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进行核准,合同、章程按属地原则备案。涉及进口设备总投资在1亿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合同、章程由省商务厅备案。宏观调控行业和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对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不得进行咨询评估,不得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资质提出要求,除国家和省规定外不得擅自增加报送条件,必须按国家和省规定规范项目核准行为,对要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十五)下放部分外资项目环保审批权限。将承接产业转移并进入产业集聚区的食品、农产品加工(不含发酵)、纺织(不含印染)、服装及鞋业制造、纸制品、印刷业、皮革制品(不含制革)、陶瓷、机械(不含电镀)、信息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不含线路板)、医药品的混装制剂等行业的外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辖市。其他项目属省级审批的,要即报即审,压缩审批时间;属国家审批的,要积极配合,做好汇报和争取工作。

  (十六)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各省辖市商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十七)在全省实行外商投资项目无偿代理制。按照《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代理制暂行办法》,省、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无偿代理外资项目核准、合同章程备案及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登记或备案等事项。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联审联批,限时办结。

  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八)规范和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发挥其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支持具备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升级为省级开发区。

  (十九)鼓励外商投资区域性、专业化园区。结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重点,以跨国公司投资需求为导向,引导外商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内设立针对不同国别和不同区域的专业招商园区,增强园区招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十)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暂时不具备设立条件而亟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省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先行设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二十一)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争取尽快设立郑州综合保税区。加快省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力争早日通过验收,封关运行。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把招商引资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强化目标考核,完善激励机制,树立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良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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