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80534686D(1-1)
负责人:苗建强
地址:睢县城关镇小门里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0月6日睢县环境监控中心重点污染源预警批转单显示:睢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氨氮超标排放。超标排放时段:2016年10月5日14时至10月6日12时,排放浓度为:5.14㎎/L至8.05㎎/L,超过河南省地方标准《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睢县重点污染源预警批转单、和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1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16〕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伍万零贰佰陆拾贰元(50262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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