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环罚决字[2016]08号
商丘市鑫隆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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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罗世厂
地址:睢县尤吉屯乡尤吉屯西村北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16〕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元(10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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